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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河南省钢结构协会(英译名:HENAN STEEL CONSTRUCTION SOCIETY,缩写为HNSCS)。
第二条 本协会是有关钢结构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企业家自愿组成、依法登记,具有法人地位的河南省行业经济技术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十八大精神为指针,以促进我省钢结构的发展和高效钢材的应用为目的,在政府部门和企业间起桥梁、纽带作用,组织与钢结构行业有关的制造、施工、科研、设计、院校等部门,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学科的联合与协调作用,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推动钢结构事业发展,提高全行业的社会经济效益,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和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河南省建设厅是本协会的主管部门,河南省民政厅是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协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协会秘书处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北环路36号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内,在常务副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组织省内高校、科研、生产设计、施工单位专家,针对钢结构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技、新产品。推动钢结构及相关行业、领域的科学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二)承担国家和行业部门以及河南省的重大科技攻关课题及技术标准编制工作,针对重大工程建设中钢结构技术开展科技创新和应用研究,通过技术公关,解决钢结构工程技术难题,为国家重大工程及河南省重大工程建设提供钢结构工程技术领域的技术支撑。
(三)继续加大钢结构科研方面的投入力度,不停步地进行技术改革和创新,通过企业和科研单位横向联合等多种形式,产学研相结合,让企业在科研中所做的投入能够得到相应的回报,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使企业愿意在科研方面进行投入,愿意在技术方面进行创新。
(四)加速培养高水平的从事建筑钢结构事业的人才。钢结构协会将紧跟市场,紧跟时代,培养和训练各个级别的钢结构专业人才,制订编写相应的大纲和教材,形成一个培养高层次钢结构专业人才和一般钢结构工程技术人才的培训基地。
(五)编辑出版有关钢结构和高效钢材的情报资料、刊物等。
(六)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完成钢结构及高效钢材行业管理方面的有关业务。
(七)依法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有关钢结构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协会团体会员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及有关科研、设计、院校等单位;
协会个人会员应是对发展钢结构事业和推广应用高效钢材有贡献的,在钢结构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协助协会研究解决在推广应用钢结构和高效钢材中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等方面联合与协调问题;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协助协会建立事业基金;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根据协会委托,组织调查研究、科技研讨、专题研究、横向联合等工作,并提交有关报告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全,会员代表大全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
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分《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