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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必须采用抗震支架

发布者:未知 发布日期: 阅读:0

抗震支吊架取得最终胜利了,不采用抗震支架的,将可能犯罪。

2019年10月8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建设工程的抗震工作的规范化进行意见稿征集,同时进行了说明。



重点内容:

      

      为了便于大家快速知情,敲黑板讲些重点。

 

  • 没有设置抗震支吊架的,可能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
     
  • 建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违反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规定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 出台背景之一:工程抗震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需要相关政策支持 。

 

  • 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报国务院,司法部征求意见。

 

  • 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PS:已建成的工程一个也不能少,改造将成为下一个经济增长点) 

 

  • 抢险救灾、临时性建设不适用、军事工程适用有关规定,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执行。

 

  • 施工单位违反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计单位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施工单位未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隔震减震装置属于主体结构施工,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PS:抗震支吊架也不知道算不算隔震减震啊)
  •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工程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
  • 超限高层建设单位应当在初设阶段将设计文件报送省级住建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推广目录。
  • 一是:部分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不严格,存在安全隐患。
    二是:大量老旧建设工程、农村住房缺乏抗震措施,应对地震风险能力不足。
    三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鉴定加固等责任体系不完善。
    四是:建设工程抗震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需要相关政策支持。

    出台历程:

    • 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送审稿)》。
    • 报请国务院审议。
    • 司法部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实地调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适用范围:
    • 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不适用。
    • 军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关于勘察、设计和施工

    一是:规定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

    二是:规定了建设、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各方责任。

    三是: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鉴定与加固、维护:

    一是:规定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

    二是:规定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三是:抗震加固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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